KJ法與民主制度

黃 惇 勝 撰文
2016-06-30

 當今全球政經的決策趨勢,應該是力行或至少是標榜民主、唾棄獨裁了。何謂民主?李帕特(Arend Lijphart, 1984)曾提出民主的兩種模式 :多數決與共識決。前者的特色為少數服從多數,贏者全拿、排他、競爭、對抗;後者的特色為多數尊重少數,強調共識、協商、包容,追求盡可能多數的民意。  

 這兩種模式在理論上以共識決相對較佳。但在實務上則因操作性的不同,兩者各依情境並行不悖,譬如國會的法案審議時而表決、時而協商,機構的商品採購時而價格標、時而合理標等即是。

 KJ法是化混沌為秩序的技術,在實施過程中較傾向是一種共識決,而不是多數決;此所以在歸島過程中,單張文義卡片不能硬塞入島或隨意丟棄的理由。然而KJ法與李帕特的共識決仍有不同之處:前者目的在於事實真相的發現,所用方法為統合;後者目的在於多數的最大化,所用方法為協商。

 必須注意的是,KJ法的共識決雖然是一種由混沌到秩序過程中的核心技術,但當秩序形成、也就是事實真相明朗化以後,基於創造性問題解決的需要,在展開行動前針對KJ圖解進行眾目評價時,基本上仍是一種多數決,唯其如此才能規劃輕重緩急、優先次序的行動方案。 

 對產業甚至國家的民主制度而言,KJ法的觀念及技術可以避免多數暴力、埋沒犧牲少數;但更重要的是,可以避免背離事實真相,導致無濟於事、得不償失或未蒙其利反受其害的抉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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